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 羅瑞豐
1.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ㄒ唬閱我豢蛻艮k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ǘ槎鄠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ㄈ榭蛻艮k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其中,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資產托管機構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專門對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進行了專門性的規定。
2.基金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范圍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是約束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進行投資活動的部門規章。
根據《試點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ㄒ唬閱我豢蛻艮k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ǘ樘囟ǖ亩鄠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根據《試點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的,該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3.資管計劃份額
我國法律上并沒有對資管計劃份額下明確的定義,單從字面含義不難理解,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時,將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所持有的資產份額被稱之為資管計劃份額。
4.證券交易所關于資管計劃份額轉讓的操作規則
。ㄒ唬┥虾WC券交易所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上證會字〔2013〕14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之規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可以申請將其依法設立并存續的下列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通過本所在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
。ㄒ唬┳C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ǘ┗鸸芾砉咎囟ǹ蛻糍Y產管理計劃份額;
。ㄈ┍舅J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的相關規定。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轉讓相關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故,根據《通知》,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上交所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三類,均可實現交易所轉讓。但是證券公司的單一類資管計劃并未在列,并且專項資管計劃份額轉讓的操作規則需另行規定,即,上海證券交易所暫時不會受理上述兩類資管計劃份額的轉讓。
。ǘ┥钲谧C券交易所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業務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第一條之規定,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設立集合資管計劃、專項資管計劃,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特定多個客戶設立特定資管計劃(限一對多專戶和專項資管計劃)的,可以向本所申請為其設立的資管計劃提供份額轉讓服務。
故,根據《操作指南》,證券公司的單一類資管計劃并未在列,但對于集合資管計劃份額、專項資管計劃份額的轉讓深證證券交易所依據《操作指南》的規則對于遞交的申請予以受理;對于基金公司而言,資管計劃份額的轉讓僅限于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份額、專項資產資管計劃份額的轉讓。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證證券交易所均未將單一類資管計劃份額的轉讓列在相應的操作規則中。
5.法律分析
上海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受理資管計劃份額轉讓并未在《通知》及《操作指南》中進行強制性的規定,要求必須進場進行交易,均用“可以”來表述。即,“可以申請將其依法設立并存續的下列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通過本所在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以申請將其依法設立并存續的下列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通過本所在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深圳證券交易所)。
因此,在我國法律并未對資管計劃份額是否必須進場交易作出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通知》及《操作指南》是我們目前進行資管計劃份額轉讓的主要依據,因此對于允許轉讓的資管計劃份額并未要求必須進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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